《企業(yè)名稱管理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:
企業(yè)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,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。
公司名稱變更的僅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即可:
以下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。
(1)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領取,公司加蓋公章);
(2)《企業(yè)(公司)申請登記委托書》(領取,公司加蓋公章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;
(3)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,內容包括:決議事項、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,由股東蓋章或簽字(自然人股東);
(4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,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;
(5)公司章程修正案;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(自然人股東);
(6)公司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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